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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休宁首村朱氏

来源:管理员| 上传者: 世界朱氏网| 2020/01/03 15:36:00 浏览量:2773

本文试利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藏《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结合历史文献和田野调查,就清代休宁首村朱氏宗族的伦理生活实态作个案具体研究,求教于大家。

一、安徽休宁首村的朱氏宗族及其遗存文书

首村位于休宁县城南13公里处,邻近的村庄有梅田、大商、巴庄、塘湾、月潭、龙湾、琳溪等。它曾是徽州朱氏的聚居地,现在则是朱、吴、汪、程、陈、叶、查等众姓杂居。民国后期,首村朱姓仅4户,至2008年5月,立户的朱姓只有10户,二十余人。

徽州朱氏始自朱涔字师古者,据《新安名族志》载:“至唐曰师古者避巢乱,由姑苏始迁歙之黄墩。”他有四个儿子,“環公迁婺邑,乃文公之祖;王革公字鼎臣,居鬲山,字号鬲山主人;珉公名玉,居句容,不入徽州谱牒;璋公迁香田,离婺邑城里许。”而首村朱氏,据《休宁名族志》载:“唐师古后曰王革者,阙里文公始祖環之兄也,大中进士,乾符任歙、宣观察使,由黄墩迁此。生五子。长曰春,讳逢,乾符乙未荐辟,官知庐州军事,是为首村及各派之始祖。”《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是2000年发现的,共有74份,最早的是《清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七甲朱邦懋立经收税粮银票》,最晚的是《公元一九五一年十二月第七区石田行政村汪来开为朱顺寿出具证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的《徽州文书》第三辑第4卷收入了该户的文书。2008年11月11日,笔者在首村实地调研时,新发现一份《清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朱有愉立杜卖田赤契》。这些都是清康熙以后的文书,直接反映的是清代休宁首村派朱氏宗族的社会生活等情况,这其中,伦理生活是重要方面。

二、清代休宁首村朱氏宗族的伦理教育

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大凡一些兴盛的宗族都莫不重视伦理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各宗族一般都是恪守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明代以后,尤以洪武“圣训六条”为伦理的基本主旨,进行和开展的形式和途径很多,但最为明确和直接的就是制订族规家训。如徽州萧江氏“祠规”开篇就是:“高皇帝教民榜文,第一件孝顺父母,第二件尊敬长上,第三件和睦乡里,第四件教训子孙,第五件各安生理,第六件毋作非为。”然后是对这六条的具体诠释,强调:“圣训六条无非化民成俗,为善致祥。凡我族人务要洗心向善,有过即改,共成仁里,永振宗祊。听听听。”徽州《济阳江氏家训》开篇也是:“五子述皇祖之训,三命垂考父之铭,以及历代名宦大儒著有家训格言,以诏来许,使后之人修身慎行,毋玷箕裘,其载于简篇者何可胜道!今以阅历有得之言垂为家训,凡我宗人,其敬听之。”加上徽州又是“程朱阙里”,程朱理学尤其是朱子之学在徽州影响至深至彻。《茗洲吴氏家典》“序”中就云:“我新安为朱子桑梓之邦,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传子若孙也。”在“凡例”中又强调:“文公著为《家礼》,炳如日星矣,……《家礼》一书,若衣服饮食,不可一日离焉耳。”尤其是与朱子同宗、同族的朱氏族人,更是以朱子为荣耀,自觉恪守朱子伦理,以更高的道德与伦理要求来教化和管理族人。

但清代休宁的首村派朱氏宗族却在宗族的伦理教育问题上出现了偏颇。

《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中有一册《新安朱氏宗祠记》,抄有《新安朱氏统宗祠规家法》。

其有27条,绝大部分是关于宗族管理方面的,且重点是有关宗族的血缘性管理,如“一凡各派中有妇女坐地招赘夫婿入门者,本人及子孙永远不许入祠。一凡有他姓再醮之妇带有前夫之子入门者,本人及子孙不许入祠。一凡有抱育螟蛉收义子入门者,本人及子孙永远不许入祠”等;而涉及社会伦理方面的条款很少,仅见是4条,且间接笼统:“一凡有无伦不分、上下丞淫者,家法从事,本人革出,子孙准入祠。

一为匪不法,本人革出,子孙准入祠。”“一凡有支丁悖逆长上者,家法从事,宗族取保立约,任其改过自新。”“一凡族内有忠孝节义及有功效劳于祖宗者乏嗣,本派理应代为立嗣,族内无可承继,惟以统宗承继,是系赤贫苦寒,本族附祀配飨,以妥先灵。”尤其不见涉及族人个体道德恪守和修养方面的条文。

相比较而言,萧江氏“祠规”是强调:“凡此宗规,修身、齐家、敦伦善族,句句切要诸我族人各宜身省遵守。如不修身,怙恶不悛,人非鬼责,王法天殃,追悔无及。如能修省改过,迁善做好人,共成美俗,则上天默相,宗祖荫益,身家荣盛,邦族用光。诸我族人听听听!”。《济阳江氏家训》亦是重在要求族人“修身慎行”等等。

2008年的7月至2011年8月,笔者曾五次赴休宁首村进行实地调研。以下是2009年4月17日采访首村村民朱德顺(1940年出生,读过小学)、朱财喜(1933年出生,读过私塾,上过初中)的部分记录:问:你们朱家,或者说就你们小时候,在做人、讲道德方面接受的教育情况如何?有没有特别的地方?朱德顺、朱财喜答:家庭的礼教还是重的,父母亲、长辈人都要求我们好好做人,要有孝心,不能干坏事。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基本上也就差不多。

问:你们知道朱熹、朱夫子吗?他和你们的朱族有没有关系?朱德顺、朱财喜答:听讲过朱夫子,但不知道他和我们还有什么关系;我们从小就不知道朱熹与自己的朱姓还有关系;好像听说月潭的朱跟朱熹有关系,但我们首村的朱跟月潭的朱不是一个朱。

关于首村朱氏对月潭朱氏的不认同,文书上也有反映。咸丰九年时,因鬲山程鸣和籍有春公墓邻号之业而葬母,激起首村朱氏各派诉控盗葬,作为月潭朱氏族人的局董朱益园出和息词时并没有帮首村人说话,以至首村朱氏族人大骂:“月潭朱氏终不像人!”。月潭距首村仅5公里左右,据《新安名族志》记载:“月潭在邑南四十里,出婺源香田派,茶院府君環之十一世孙曰兴始迁于此。”再据嘉靖《朱氏统宗世谱》和民国《新安月潭朱氏族谱》记载,新安朱氏始迁祖朱涔之子朱環由篁墩始迁婺源后,传五世曰振,生四子,其中曰绚的即为朱熹曾祖父,曰举的则是月潭朱氏始迁祖朱兴的太祖父。朱熹与朱兴相隔六代,但月潭的朱氏是一直自称“紫阳世家”,自诩与朱熹是同宗同族之人,并以之影响到自己宗族的伦理教化。作为婺源朱氏38世孙的月潭人朱世良就撰文写道:“月潭始迁祖朱兴,其婺源六世祖朱举与朱熹六世祖朱绚是同胞兄弟。他低朱熹两辈,对于这位集理学之大成的宗长极其崇拜。所以徙迁月潭的后代,一直恪守朱子理学之教,传承紫阳世家之风。”“朱氏宗祠的内墙上,原嵌有一块刻有族规家法条文的青石碑。可宗祠被拆除,这块石碑已不知去向。在宗祠的入门处,分置左右的两块祠规牌,虽然也已不见,但老人们还清楚记得是:‘不忠、不孝、不仁、不悌,勿许入祠’;‘无礼、无义、无廉、无耻,勿许入祠’。24个字的内容囊括了忠孝节义的伦理道德信条,以及修身、齐家、敦本、和亲之道,可谓是月潭朱氏族规家法之纲要。”月潭的朱氏宗族也世代繁荣,清末翰林、歙县人许承尧在为月潭朱氏第四次修谱所作的《序》中就称:“朱本吾徽望族,而月潭一支尤踔厉风发,魁硕迭出。其进而树令名,登贵仕,覃泽民社,经纬邦国;退而修内行,秉高节,型于乡而可祀于社者,踵武相望。”相比较而言,首村的“朱”与朱熹的“朱”所隔不超过十代,但首村朱氏却不认同朱熹与自己是同宗之人,而是认为“首村朱”与“月潭朱”是两个“朱”。

上述可见,在清代,首村的朱氏宗族,在宗族教育的指导思想上,本可以“亲朱子”,而实际是“非亲朱子”;在宗族教育的重点和内容上,道德伦理的方面十分淡弱。

三、清代休宁首村朱氏宗族的伦理活动与事件

一个宗族的伦理生活是非常丰富也是十分复杂的,对此我们不可能都有了解,尤其是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和存在过的情况,更是无法全面把握。

仅就目前已发现的《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和笔者的田野调查情况看,清代休宁首村朱氏宗族的伦理生活,按传统的“忠孝节义”四方面,至少是发生和存在过以下事件:

1.在“忠”的方面,首村派朱氏族人纳税意识很强。徽州人完纳国家课税的意识普遍很强,许多宗族在族规族训中对此都有规定,如萧江氏“祠规”就有“时供赋”条;《济阳江氏家训》也明确规定:“国家惟正之供自有定例,分上下二忙投柜完纳。吾族当安分守法,国课早完。”依法纳税,这是法治问题,而如何看待纳税,则是伦理问题了。如果人们是以一种平常心来对待纳税问题,纳税正常,不纳税不可能,人们都自觉的、主动的纳税,则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有道德的,体现了为国家尽忠;反之则反之。

在《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中,有《清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都二图朱正宽立杜卖田契》和《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都二图朱子厚立杜卖田契》瑏瑩两份卖田契,买主都是朱氏宗祠,卖田的原因竟是“因钱粮事用”、“因钱粮急用”。缴税缺钱,朱氏族人不是抗税,也不是拖欠,而是自觉地、当然地想办法来筹钱,甚至要卖田卖地。这既是一种守法行为,也是一种伦理行为,反映的是作为徽州乡村农民对“忠”的理解和尽忠的具体行动。

2.在“孝”的方面,首村派朱氏族人认祖敬宗意识很强,合族开展的大规模祭祀活动很多从《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看,明末清初以后首村朱氏的宗族生活,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认祖。徽州人认祖的意识都很强,尤其是对始祖和显祖,总是尊奉“水源木本”,永远不忘。

但首村派朱氏族人的认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突出和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明代中期以前,突出始迁祖:“吾族源本始出于邾国,迨至唐世,涔公字师古由姑苏饮马桥南迁歙南篁墩;二世祖曰王革公迁休南鬲山;三世祖曰春公迁休南首村。此诚三代之鼻祖也,为新安朱氏万派朝宗之源流也。”之后,特别是在清代则是转为对首村派中具有影响的支派宗祖的认同,此即所谓“首村朱氏十三宗”,或曰“首村朱氏十三派”。对此,朱瞻原解释到:“公居首村后,子孙三代单传,适宋之世,子孙发祥蕃衍,分支五派,远迁江浙楚汉,近迁休歙各村。明时前人理族,五惟八彦公支祭祀昭代祖先,所以名曰首村十三派、十三朱是也。”清之后至今,“十三宗”、“十三派”就成了首村派朱氏宗族的代名词,而在《清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朱有愉立杜卖田赤契》文书中,朱有愉的卖田就是“出卖与首村朱氏十三派为业”,“首村朱氏十三派”甚至具有了实体的性质。

其二,敬宗。敬宗睦族是徽州宗族的基本事理,兴建祠堂是对其实现的重要手段。“创建宗祠,上以奉祀宗祖,报本追远;下以联属亲疏,犉叙礼让,其晟典也。”。首村朱氏也是积极构建祠堂的:“吾族创立宗祠始于明季崇祯二年,阖族批丁各出乐输,共建祠宇以尽人子报本之忱。构工将半,缘与邻村讦讼,以此未得告成。”之后还是一直念念不忘:“至于顺治十五年,阖族批丁乐输约计百有余金,以为递年修葺祠屋,兼纳钱粮。其银虽有批领,不能生息,于事无济。至康熙四年,支丁贲自客外归来,见祠宇损漏,邀同志倡议阖族公举,凡支下嫁女公堂诞男长口,取其二项公贮入匣,系之与朝纲管理,递年子长至日,菓酒敬祖毕,公同族众清算注薄,向无异议。至康熙十六年,复举元凯、自盛、希茂、希珪管理,照遵前人规议,所贮祠匣银两,递年运筹生息,收支出入,皆如前规。至康熙二十三年,复交自盛、希珪、得魁、可松管理,无异。”清康熙三十八年时,首村朱氏族人要兴建祠堂仪门,其气势恢宏,“四围墙垣封固,永成规模体统。”为了保证支下“同心竭力,秉公执正”,还制订了誓章,用上了“天诛地灭”等字眼。

其三,祭祀。徽州人很重视祭祀。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中说:“祭礼,尽尊文公《家礼》,各乡小异大同。家祠祭先,则以春秋二仲,有举于至日者,则僭矣。墓祭最重,亦曰挂纸,举于清明,标识增封也。族祖则合族祭之,支祖本支祭之,下及单丁小户,罔有不上墓者。故自汉晋唐宋迄今,诸大族世代绵长,而祖墓历历咸在。无或迷失,执此故也。十月间,有上坟之祀,曰送寒衣,亦感霜露之意。”这说的是歙县风俗,但在全徽州亦普遍。

《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中就有许多反映首村派朱氏族人合族墓祭的内容。归纳起来,清代以来,首村派朱氏合族墓祭的族祖有:第一是新安朱氏二世祖王革公及祖妣余、陈二夫人。《新安朱氏宗祠记》里抄有《篁墩标挂议约》:立议约人首村长支十三派众等,缘我等唐殿中丞师古公为新安朱氏统宗一世鼻祖,暨二世祖妣余、陈二夫人墓葬歙南篁墩畴,昔先公定以清明后八日;二世王革公葬鬲,定以清明后七日标挂。

春、园、林、秀四小支,风雨无阻,诣墓致祭,千百年来禋祀弗替。奈自咸丰同治之世,粤寇叠扰,四支中子孙均被大创,幸赖匣存霞瀛,需租亦收,理应支持标挂,然我等长支春公支下,昔时昌盛,五派合办一阄以奉祭祀蒸尝,然照前则十二派轮流司办祭祀,各阄中均难支持。

今长支集众公议,权以十六派品搭均匀,分作孝、义二阄,当即接办司首。各派毋得推诿。俟出知单公启,集会歙邑西南二乡本家,方可定正规则。凡今在议必守,今日之约,如有异言翻议者,凭公斥之。恐口无凭,立此议约存照。

孝字阄拈得:长丰、矶溪、首村、里田、水路塘、巴庄、霓湖、遐保;义字阄拈得:伦堂、琳溪、古积田、新屯、资庄、石佛、真君殿、东坵光绪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立议约人朱良甫、廷秀、殿元(后略),由此议约可见,王革公后的春、园、林、秀四支族,每年清明后七日要到鬲山标挂二世祖王革公墓,清明后八日要到歙南篁墩标挂二世祖妣余、陈二夫人墓,“风雨无阻,诣墓致祭,千百年来禋祀弗替。”但到了清咸丰同治年间,由于粤寇叠扰,四支的子孙均被大创,原先十二派轮流司办祭祀出现困难,本议约就是要解决这个困难,坚持墓祭。

第二是首村朱氏十三派列代祖宗及十世祖妣効婆戴氏。这些祖先的墓基本上是分布在首村周边一带。《新安朱氏宗祠记》里抄录了一份康熙十二年朱宣季等共立的墓祭议约:立合同议约朱宣季、朱以新、朱公远、朱德郷、朱作孚等,近因効婆祖墳各派久失展墓之仪,致被许姓盗葬,评告府县,所费浩繁。今议:历世祖茔复行标挂,少申孝思,预杜侵害。用是各派阄定,自康熙十二年起,遵阄轮流料理,每年清明后五日,风雨无阻,照单内人数,各携纹银一钱二分付首家,备办祭仪,登山挨次拜扫,于以报本,萃涣保祖,杜患防奸。此系后人正务,各宜恪守,倘子孙有怠惰不遵,及礼仪不如式者,公众议罚。为此公众立议,分给各派,永远存照。

所有事宜开列于左:(后略)由此议约可见,对首村十三派列祖列宗的清明合族墓祭始于此,对効婆的墓祭也始于此。合族墓祭的目的是“保祖”、“杜患”。

第三,从田野调查得知,1948年之前,首村本村和长丰村的朱氏族人每年还要墓祭位于首村后山的“贡元”瑐瑩母亲墓,并进谒贡元厅。

3.在“节”的方面。这里所说的“节”主要是指妇女的守节。谈到这个问题,传统徽州社会给人的印象是:徽州女人是受中国封建伦理教化最甚、所受影响及毒害最深的群体;徽州的男丁至少是从明代中期开始就大量外出经商,形成“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瑑瑠的局面,妇女在家操持家务,总能恪守传统伦理,洁爱自身;受程颐“饿死事极少,失节事极大”的影响,“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民国修的《歙县志》有16本,其中《烈女传》就有4本;为妇女树的贞节牌坊也最多,遗存至今的比比皆是———古代徽州女子非常恪守节操。如此结论,仅从文献和地面文物看是必然得出的,然而,历史的实态究竟怎样?在《休宁首村派朱氏文书》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份文书,兹照录如下:立甘约朱种立,今因本门族嫂王氏寡居,向有议论,身不合于七月间代其赁屋外居,今复是身叫回,带有一子,不知所出,族众责罚,是身不合,此子任凭着落,自情愿恳求族众宽恕,故立甘约存据。

雍正十年十一月日立甘约朱种立(押)凭见母毕氏(押)、门长亲叔德敏(押)寡居的族嫂王氏,“向有议论”,对此,朱种立是不得干净的;朱种立“于七月间代其赁屋外居”,五个月后,又将她叫回,还“带有一子”,自云“不知所出”,合理的推断是王氏赁屋外居是为了生下这个孩子,而不知所出,是连朱种立本人也难以确认这孩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但朱种立的嫌疑最大;立此甘约是“自情愿恳求族众宽恕”,答应“此子任凭着落”,并让母亲和门长亲叔出面“凭见”。首村派朱氏的祠规家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孀妇,青年守志清贞者,长率支丁礼拜,以播芳声。”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孀妇王氏不仅没有守节,还不清不楚生下了一个孩子,这是有违族规、有伤风化的,违反了传统道德伦理;而族人朱种立,偷了自己的族嫂,还张罗着生下了一个孩子,他如果是未婚者,是不道德的,而如果是已婚者,则更不道德。由此可见,在具体涉及到村民个体道德恪守和修养的“节”的方面,清代的首村朱氏宗族是出了问题的。

4.在“义”的方面,清代,首村朱氏族人不义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一,族产管理者盗取、挪用族产事件。在徽州,各个宗族都有严格的族产管理制度,建有公匣,专人管理。从文书材料看,首村朱氏宗族的公匣制度至少是在清康熙以前就已经建立并完善,但在“康熙三十三年,有田来当祠银,祠内不从,因此讦讼,是以任康、可松等不愿管理。”结果,管祠的人选竟要在康熙三十五年四月由乡约、保长出面呈报到休宁县衙,由县主审核;在得到县主批核后,又“恐后人心不一”,族长朱世德、乡约朱希茂等十几个人还于清康熙三十五年五月订立了一个议墨合同,从而在法理、公理、伦理、情理等层面对族产管理的问题进行规定,意在防患于未然。但盗取、挪用族产的事件还是发生了,并且仅在乾隆年间就发生了两起。一起发生在乾隆四十六年,在朱济英等管祠的前后八年里,祠银出现大量的亏空,不能排除是盗取或挪用,于是就要补亏,父债子还,因无“现银交出”,朱有富只得将山抵押到祠内,分十年还清,留下了一份《清乾隆五十年三月朱有富立抵山约》;另一起发生在乾隆五十一年,朱宗临同儿子国祯管祠,用空了宗祠内银十五两零八分九厘不能交出,只得外出寻生意以还债,但族众要求有抵押,于是国祯嫂就将住屋的一半抵到宗祠,留下了一份《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朱宗临同男国祯立抵押住屋契》。

其二,族内有人伙同仆人偷盗。盗窃的本质是要获得不义之财,这是触犯当时的法律的,按理应鸣官究治,由法理来解决,但清代的首村朱氏却是由宗族出面,由地方公众自行解决,且对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解决态度。这就涉及到伦理问题了。

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夜,首村朱氏族人朱顺来伙同村仆詹国旺,盗窃了汪玉章家的布被、锡器等,第二天搜出真脏,鸣知了保甲和族众,但没有鸣官究治,而是当事人立一个甘约来了结:其一,《清康熙五十六年三月朱顺来立甘约》:立甘约朱顺来,詹国旺合伙于三月十五夜盗窃汪玉章布被、锡器物件,十六日搜出真脏,鸣知保甲、族众,理该鸣官究治,自情知理亏,愿立甘约,日后改过自新,如要仍前不法,任从执此呜官究治。恐后无凭,立此甘约存照。

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立甘约朱顺来(押)凭保长朱公上(押)、甲长陈元盛(押),其二,《清康熙五十六年三月詹国旺立甘约》:立甘约詹国旺,朱顺来合伙于三月十五夜盗窃汪玉章官人家布被锡器物件,十六日搜出真脏,呜知保甲、家主,理该呜官究治,自知理亏,恳求家主,愿立甘约,日后改过自新,如要仍前不法,任从家主执此呜官究治,倘日后村中失事,尽是身一力承当,无得异说。恐后无凭,立此甘约存照。

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立甘约詹国旺(押)凭保长朱公上、甲长陈元盛(押),依口代书韩观祥(押)这两份甘约应是朱氏宗族出面的结果,尽管也鸣到了保甲,但保长是朱姓人;特别是詹国旺的甘约,是“恳求家主,愿立甘约”,其家主即朱氏人。于是,本该由法理解决的问题,在宗族的出面下,就情理、伦理地解决了。更具伦理性质的是首村人在对待和处理这两个在法理上本是具有同等罪名的当事人上,却有不同的态度:作为朱氏族人的朱顺来仅在甘约上承认理亏,答应日后改过自新就通过了;而作为村仆的詹国旺,不仅要如此,还要写下“倘日后村中失事,尽是身一力承当,无得异说。”与此同时,首村人还专门就防范盗窃事搞了个通村公议,其中仅点了詹国旺一个人的名。

上述可见,清代休宁首村的朱氏宗族在“忠”、“孝”、“节”、“义”的伦理实践上是存在一定偏差的。“忠”的体现主要是完纳课税及信赖官府;“孝”的体现集中在祭祀祖宗,且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目的的社会功利性;而在涉及到个体族人道德恪守和修养的“节”、“义”等方面则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不节、不义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结论

第一,伦理的要求与伦理的实践并非总是统一的。首先,它们两者本来就不是一回事,伦理的要求只是要求,它是抽象、空洞和理念性的,而伦理的实践则是伦理要求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它是具体、实在和操作性的。中国社会的伦理主体是儒家所倡导的伦理,它作为普遍的伦理要求,在具体下沉的过程中是要转化为一个个的具体实践,在下沉到乡村社会时就会带有一定的乡土区域性,而再具体到每一个村民的身上则又要体现为行为的实在性以及个体行为的多样复杂性。一般地,伦理教育和实践会影响习俗,但反过来,习俗也会影响、干预伦理教育和实践的具体展开。这其中,可操作性是底层伦理教育与实践的关键。如对“忠”的伦理要求,休宁首村的朱氏宗族及所有的徽州宗族就是以对国家课税的绝对完纳和对官府的无限信赖来体现的,由之展开了可操作的具体实践。

其次,伦理要求与伦理实践之间总会存在差异空间。从纵向上看,作为一般性、整体的伦理要求,其在下沉过程中是很难做到保持自身完整的统一,而总是不断地有所“丢失”,最终会导致伦理所要求的一切并不能在伦理实践的过程得到完整体现,这种状况是由社会存在本身的非理想性和差异性决定的,有些还是由伦理实践的可操作性所决定的,从而也是不可避免的。再从横向上看,同一的伦理要求在不同区域和群体中所实施展现的伦理实践并非统一的,它们总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徽州的社会,过去我们总认为它是“程朱阙里”、“东南邹鲁”、“礼仪之邦”,是儒家文化和价值观厚重沉淀的地区。明代休宁人赵吉士在《寄园寄所寄》中就说:“新安自紫阳峰峻,先儒名贤比肩接踵,迄今风尚醇朴,虽避材陋室,肩圣贤而躬实践者,指盖不胜屈地。”曾任兵部左侍郎的明歙县人汪道昆亦云:“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丘,尊卑少长以齿。此其遗俗醇厚,而辑让之风行,故以久特闻,贤於四方远甚,非苟而已也。”瑒瑡但共时性的社会存在总是多样复杂的。一个区域社会的主流特征存在并不代表其内部不存在差异。“月潭朱”与“首村朱”本是一个“朱”,都该和朱子有宗亲关系,但它们却是一个“亲朱子”,一个“非亲朱子”;清代首村的朱氏宗族就是发生了许多不节、失义的事件等。

第二,一个宗族的伦理教育和伦理生活状态的如何该直接关系到这个宗族的兴盛衰败。

休宁首村的朱氏宗族在明代以前势力十分强大,人文郁起。约刊刻于明代天启六年的《休宁名族志》就大量记载了明代中期以前首村朱氏的人文情况,这其中以明代以前为著,记述字数达千字;到了明代,则繁荣不如过去,记述字数仅三百字。

而从明代后期开始直至民国,首村朱氏在人文发展上就一直不见了长进,文献不见了记载,甚至到了民国时候,首村的朱氏不仅人才不郁,连居住的人也不多了。这是历史的现象,导致的本质该是:首村的朱氏宗族在明代中期以后衰落了。

从遗存的文书所反映的情况看,大约从明万历年间开始,首村的朱氏宗族就已失去了昔日的辉煌,标志性事件是:首村朱氏始迁祖春公的墓被邻近的龙湾黄氏势占了,之后一直求归不得。清康熙四十七年时,首村朱氏族人就悲愤:“春公古墓,向被龙湾黄氏势占,平抹抽除鳞册保薄一页,使我子姓无凭,伸诉迄今,百有余年,祖冤莫雪。”至光绪十一年,支裔朱赡原还在悲泣:“可怜三世显祖,唐室名臣,于今塚断连云,为子孙者谁不悲怆。”这件事严重伤害了首村朱氏族人的自尊,它像一个梦魇,一直压迫着全体首村派朱氏族人,以至于在祠规家法里还专门制订一条:“各派中有能复春公墓地,重建宗祠者,准十三朱祖宗容上画像。”而从清代初年开始,首村的朱氏实际上就已经沦为其他许多宗族予以欺辱的对象了。从文书我们可以知道,从清初至清乾隆十二年的一百年时间里,以首村朱氏为主的首村派朱氏族人合族被迫打了很多官司,除继续追讨春公墓业外,其他案例还有:其一,建宗祠与黄姓讼案,即明崇祯二年阖族批丁输资始建首村统宗大祠,在清初构工将半时,突然遭到邻村黄姓的讦讼,以至未得告成。其二,效婆墓讼案,即“康熙初年,又有孚潭许弘遵籍有大商三百坞柴山,又将母骨胆敢扦穴葬在吾宗十世祖妣効婆戴氏孺人来龙墓顶,十三派支丁控案至府宪,押令起举还地。”此案官司在雍正四年、五年时还再打了一场,并且为解决讼费,首村的朱氏宗祠还当了3块族田。

其三,大商地朱氏十三宗墓讼案,留下了一册《清乾隆十年十一月至十二年二月讼理大商地仆侵占公厅案存览》。

而另据笔者的田野调查,清代中期时,首村朱氏还与毗邻的梅田江氏发生了一起大的争讼。这几起官司都是屈辱的官司,首村朱氏尽管都是合族而上,却又都败了,劳民伤财,宗族元气大伤。败的原因,根本的是势力不如人、族中无人。


作为与首村派朱氏宗族有“宿仇”的休宁龙湾黄氏自明至清一直是人丁兴旺、人才辈出,出过不少进士,明崇祯十六年还出过一个武状元黄赓;梅田江氏也出过“翰林”等。而首村朱氏在明代以后仅出过一个“贡元”,这是不足抗衡的。清代的首村朱氏处在这样一个强族林立的环境,与这些宗族结讼、结怨,大有四面受敌之危,无奈,他们只得迁离,许多人就迁到了较远的长丰一带,之后还有再迁、三迁等。也许正是看到了自己宗族的衰退,所以在清代以后,首村的朱氏宗族是刻意了宗族意识的强化,刻意以“朱氏十三宗”的旗帜来会聚族众,合族开展认祖、敬宗、祭祀等活动,特别要在新制订的祠规家法上,写上更多的有关宗族管理的内容。殊不知,一个宗族真正的振兴和兴旺,人才的培养、宗族整体素质与修养的提高十分关键。首村朱氏宗族的衰落是一种基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环境和机制的衰落,族内无人撑面是其屡遭他族侵占、欺辱的现实原因,而没有很好的宗族人文培育环境、人文氛围淡弱等又是导致族内长期出现不了社会性人才的根本原因,这其中,宗族伦理教育的弱化、伦理实践的偏差又该是影响、抑阻宗族社会性人才培育与产生的深沉原因。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地区、一个宗族的兴衰是会与伦理教育、伦理实践的情况内在关联的。惟正方有气,有气才得势,得势才有力,有力才会强,强而才能壮。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基本上是宗族社会,徽州尤为典型;而徽州的传统社会在清代以后,宗族社会趋于松解,传统社会的发展走向衰落。

休宁首村的朱氏宗族就是这种衰落的一个典型案例,探究清代休宁首村朱氏宗族的伦理生活实态,对我们了解与分析其衰落的原因十分重要。【转载,仅供参考】

                                            (信息来源:朱长胜,编辑:朱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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